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住乌鲁木齐市iv>
辽宁恒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裕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新422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恒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恒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案款4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辽宁恒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5执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中秋
审判员***博力
审判员武艺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权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