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

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3月25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1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6月15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等5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辽宁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辽宁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审查终结,且作出的(2023)**申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件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13执2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