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

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1491号 申请保全人: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 被保全人: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路市。 被保全人: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 被保全人:***,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辽宁恒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民终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