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博建工有限公司

宁夏远辰凯达砼业有限公司、宁夏晟博建工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1民初3569号
原告:宁夏远辰凯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任小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博建工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房。
负责人:李婷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郑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祁文,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宁夏远辰凯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建工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博建工有限公司、祁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远辰凯达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远辰凯达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远辰凯达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7.91元,减半收取计2463.95元,由原告宁夏远辰凯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