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维特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安城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0052号
原告:维特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翠园街**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士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安城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32-617
法定代表人:陈立,总经理。
原告维特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安城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维特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特瑞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道 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