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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温催字第6号
申请人: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52319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华瀚工贸有限公司,帐号为77×××85)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燕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7852319,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华瀚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了(2015)台温催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保定维特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