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谷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谷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重庆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6民初8477号
原告:杭州谷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卢俊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翔宇,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胡苷用,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胡苷用,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霖,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胡苷用,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谷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朴公司)与被告重庆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道公司)、**、冯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翔宇、被告安道公司、**、冯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安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浙江省、重庆市级报刊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2.被告安道公司赔偿原告谷朴公司损失763265.56元(截至2017年8月13日);3.被告安道公司赔偿原告谷朴公司网站制作费用28000元;4.被告安道公司承担因原告谷朴公司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5732元、保全费5000元;5.被告安道公司承担诉讼费;6.以上费用由被告**、冯霖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851997.5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谷朴公司委托杭州翰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臣公司)进行网站设计开发,网站域名××,该网站于2016年6月6日上线对外公开发布。2016年8月,谷朴公司与翰臣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开发网站的协议,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2016年11月18日,谷朴公司在单位电脑上发现有一网站将谷朴公司的网站进行了完全剽窃,只将极小部分进行了修改,网站域名××。经核实,该网站系安道公司所有。2017年1月5日,谷朴公司向安道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该邮件由安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然而安道公司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而是堂而皇之的继续进行修改,将本属于谷朴公司所属的图片和商标继续使用,甚至将谷朴公司的业绩也改成了安道公司的业绩,连谷朴公司自主设计的“智库”也被安道公司进行了剽窃。谷朴公司认为,安道公司剽窃谷朴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著作权侵权;未经授权使用谷朴公司商标,系商标权侵权;安道公司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将谷朴公司的商业行为对外宣传为自己的商业行为,严重侵犯谷朴公司的企业名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冯霖系安道公司的股东,公司注册资金5000000元;**认缴1000000元,实际出资为0元;冯霖认缴4000000元,而实际出资为0元。因此,安道公司实际到位资金为0元,且安道公司自2016年6月成立不久就依靠侵权进行非法获利,因此应由**、冯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安道公司为了获利对谷朴公司进行侵权,且安道公司系谷朴公司的同业竞争对手,其行为造成了谷朴公司重大损失。谷朴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望法庭支持谷朴公司诉讼请求。
三被告共同辩称:第一,安道公司的网站经营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行为,没有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实施所谓的侵权行为,因此谷朴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第二,即使谷朴公司认为安道公司侵犯了其权利,也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且谷朴公司制作网站的费用不能作为其损失主张,因此谷朴公司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三,安道公司网站主页借鉴谷朴公司网站相关元素的行为未侵犯谷朴公司的企业名誉权,若谷朴公司认为其名誉权受损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第四,安道公司现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状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认缴而不是实缴出资,因此在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缴纳相应资本,谷朴公司起诉公司股东**、冯霖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谷朴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谷朴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网站设计开发合同。
2.网站程序开发补充协议。
3.网站运营维护确认单。
4.网站建设费发票。
证据1-4证明:谷朴公司对网站××享有完全知识产权,以及网站制作费用数额及支付情况。
5.(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66号公证书。
6.(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67号公证书。
证据5、6证明:安道公司抄袭谷朴公司网站内容,侵犯图片著作权和商标权,虽然网站名称不同,但安道公司试图建立与谷朴公司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次公证)。
7.(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643号公证书。
证明:安道公司在猪八戒网明示其网站系××。
8.(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2765号公证书。
证明:安道公司继续侵权,且进行了修改,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第二次公证)。
9.(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767号公证书。
证明:猪八戒网记录安道公司因侵权产生的收益情况,收益与侵权有直接关系,且图表显示安道公司从事的业务与谷朴公司重合,侵权时间从2016年6月27日到2017年7月10日。
10.猪八戒网截图(附计算表格)。
证明:截至2017年8月12日安道公司侵权收益数额。
11.注册商标证明。
证明:“Crupo”系谷朴公司注册商标。
12.图片(光盘)。
证明:被侵权图片系谷朴原创或享有著作权。
13.[2016]51034号采购合同。
证明:互联网之光博览会系谷朴公司承接其中相关任务,与安道公司无关。
14.谷朴公司函(复印件)。
证明:谷朴公司曾通知安道公司停止继续相关侵权行为。
15.EMS回执单(复印件)。
证明:安道公司收到谷朴公司的通知函,系**签收。
16.工业和信息化部查询信息。
证明:网站××与域名XX.com,备案号与侵权网站一致,网站审核通过时间系2016年8月23日,也证明网站最早侵权时间始于2016年8月23日。
17.工业和信息化部查询信息。
证明:网站××系谷朴公司所有。
18.《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
证明:谷朴公司为侵权支付律师费50000元。
19.公证费发票。
证明:因公证产生的费用。
20.谷朴公司网站基本信息。
证明:被侵权网站所在服务器地点为杭州市(根据后台查询信息,谷朴公司服务器托管在阿里云公司)。
三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手机上的图片。
证明:安道公司网站设计是2017年2月25日在淘宝网以750元购买,系他人为安道公司设计。
三被告对谷朴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4、7-11、13、16-20,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谷朴公司开发网站与本案没有直接的联系;安道公司通过猪八戒网页平台为客户提供策划等服务,与网站没有关系;安道公司通过承接业务获得的收益系合法获得,不构成侵权。证据5、6,不能证明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图片可能一样,但安道公司认为不构成抄袭。证据12,系谷朴公司单方提供,也不能确定拍摄人,故不予认可。证据14、15,谷朴公司应提供原件或经相关方盖章。
原告谷朴公司对三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谷朴公司于2016年发现侵权,2017年1月申请公证,安道公司称在2017年2月才侵权与事实不符,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谷朴公司提交的证据1-11、13、16-20,三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2可与公证书中谷朴公司网站内容相印证,本院均予以认定。证据14、15,因原告并未提供原件,且无其他证据可印证,本院不予认定。三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谷朴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的内容矛盾,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谷朴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委托翰臣公司制作网站并支付28000元。2012年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谷朴公司取得“crupo”商标权,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18824320、18824229、1882416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别为国际分类第42、41、35类,第42类具体为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测量;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截止)。第41类具体为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消遣信息(截止)。第35类具体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信息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截止)。
原告成立于2014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限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承办会展,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舞台设计,动漫设计,影视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成立于2016年6月6日,经营范围为,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舞台造型策划;礼仪庆典活动策划;公关策划;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摄像服务;模特经纪咨询;会议展览服务;销售、租赁;舞台演出设备、广告材料。(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谷朴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1月4日至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用公证处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过IE浏览器浏览相关网站页面并截图保存,西湖公证处根据前述保全过程将截图打印并于2017年1月9日出具(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66、67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XX网站内多次出现“CRUPO”“CRUPOCULTURE”“CRUPOMISSION”“谷朴文化”“谷朴智库”等标识,且在页面及板块设计、颜色、图案等方面几乎一致。谷朴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4月13日再次至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用公证处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过IE浏览器浏览相关网站页面并截图保存,西湖公证处根据前述保全过程将截图打印并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2765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网站内除带有“CRUPO”“谷朴”的标识被删除外,在页面及板块设计、颜色、图案等方面与××网站内容仍然几乎一致,且将谷朴公司参与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中国全球投资峰会——杭州等会议标注为安道公司参加,并在网页内容上将“谷朴”替换为“安道”,其余内容几乎一致;同时,“安道设计”一栏内容与“谷朴营销”在版面设计、颜色、图案等几乎一致。
谷朴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7月5日至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代理人用公证处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过360浏览器浏览猪八戒网站相关网站页面并截图保存,西湖公证处根据前述保全过程将截图打印并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76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录了安道公司通过猪八戒网“我的雇佣”“我的中标”“我的服务”栏目的业务成交记录,显示近三个月收入80714元,成交27笔。
谷朴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委托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支付律师费50000元。谷朴公司还支付公证费共计5732元。
本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了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安道公司的行为是否为混淆行为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谷朴公司丧失商业交易机会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安道公司几乎原封不动地将谷朴公司的网页内容置于自己经营的网站内,上述内容不仅有谷朴公司的图片、商标、也有谷朴公司曾参与的经营项目,将谷朴公司参与的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中国全球投资峰会——杭州等会议标注为安道公司参加。安道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其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客观上减少了谷朴公司的交易机会,干扰了谷朴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谷朴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提出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安道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额,虽然谷朴公司提供了安道公司在猪八戒网站展示的经营数额,但该数额与安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非直接对应,因此,安道公司在本案中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鉴于谷朴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安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安道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性质、持续时间以及谷朴公司为维权聘请律师出庭及公证保全证据的事实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谷朴公司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其并未提供安道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公司商誉造成损害的证据,且赔礼道歉也并非针对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承担责任方式,故本院对谷朴公司的该诉请不予支持。谷朴公司主张安道公司赔偿网页制作费用28000元,因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谷朴公司主张被告**、冯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谷朴公司可待收集相关证据后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网站相关侵权内容。
二、重庆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谷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50000元。
三、驳回杭州谷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80元,合计17100元,由杭州谷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6041元,重庆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059元。
杭州谷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重庆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人民陪审员  刘 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