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441号
原告: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明珠大道182-2号。
法定代表人:姜雅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屏,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镇江市。
原告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扬中市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