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森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执2018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6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淞元,总裁。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06民初20896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9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60元。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2021年2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国敏
审判员  薛云嘉
审判员  吴春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汤静隽
审判员薛云嘉
审判员沈国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章佳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