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5105号 原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10号23幢C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