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7804号
申请人: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10号23幢C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786号23号楼101室(国际传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173,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3,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仲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喻 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