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78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10号23幢C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786号23号楼101室(国际传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278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3,4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双方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3,410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苹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