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780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10号23幢C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786号23号楼101室(国际传媒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苹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