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951号
原告:***漫子颖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274号4栋1层附43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10号23幢C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漫子颖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漫子颖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漫子颖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漫子颖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