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401号
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210号23幢C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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