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森宇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市森宇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51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森宇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F1715。 负责人:张堃宇。 被告:扬州市森宇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解放西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堃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森宇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扬州市森宇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