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6190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炳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阳,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仲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万利瓷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