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141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临沧路178号。
被执行人: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2399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9395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5,842.68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37.6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9395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5,842.68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37.6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880.32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何焕挺

审 判 员

薛美芳

审 判 员

殷 超

书 记 员

陈声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