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开发区天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天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2638号
原告: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0287482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工业配套区城南路210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民,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34482088L,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浩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此款已由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润成铣边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