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8297360XC,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
被执行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82093239R,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申请执行人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等材料,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后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166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