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91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碧水栖庭南门。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B座第三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57元,依法减半收取11878.5元,由上诉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刘念昌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