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8297360XC,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
被执行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82093239R,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申请执行人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众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案外人以已经备案为由针对上述房屋提出异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张广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