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钢管克拉玛依有限公司

宝鸡钢管克拉玛依有限公司与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2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王侃,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执行人:宝鸡钢管克拉玛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彭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楠,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王侃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碱滩区法院)(2019)新0204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碱滩区法院于2019年9月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钢管克拉玛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钢管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大陆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担任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公司监事的王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王侃认为自己对公司经营不知情,即提出执行异议。
白碱滩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公司2008年1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现有两名股东,邓楠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出资87.5%,王侃任公司监理,出资12.5%。2019年8月该院就宝鸡钢管公司和甘肃大陆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新02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判令甘肃大陆桥公司向宝鸡钢管公司支付7782594.4元。后宝鸡钢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甘肃大陆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白碱滩区法院即对甘肃大陆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该公司监事王侃关联限制消费。
白碱滩区法院认为,王侃身为甘肃大陆桥公司的监事,属于影响被执行人公司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其执行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王侃的执行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王侃申请复议称,自己不是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多年来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社保关系也在其他公司交纳,而且对案件不知情,白碱滩区法院(2019)新0204执异36号执行裁定以自己担任被执行人公司名义上的监事就认定自己属于影响公司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执行人宝鸡钢管公司认为应当维持白碱滩区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白碱滩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白碱滩区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钢管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大陆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8日依职权对甘肃大陆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对担任甘肃大陆桥公司监事的王侃关联限制消费。
上述事实,有相关民事判决书、立案审批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听证笔录等在卷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身为单位的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需要关联到相关自然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进行。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王侃属于应对公司履行债务及被限制消费承担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仅依据王侃担任被执行人公司监事的身份即对其关联限制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王侃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白碱滩区法院(2019)新0204执异36号执行裁定认定王侃属于影响甘肃大陆桥公司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院(2019)新0204执异36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院对复议申请人王侃关联限制消费的执行行为,解除对王侃的限制消费措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峰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