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钢管克拉玛依有限公司

宝鸡钢管克拉玛依有限公司与山东莱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1943号

原告: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市友谊大厦二楼202室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彭春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娟,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南(兴国路)路达机械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同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霞,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敏

书 记 员 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