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1943号
原告: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市友谊大厦二楼202室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彭春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娟,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南(兴国路)路达机械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同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霞,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宝鸡钢管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敏
书 记 员 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