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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3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股东):广州**信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908号26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股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信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信念公司、***向***支付工资86553元。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5月入职广州**佳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锐公司),任职结构工程师岗位,并于2019年4月30日离职。自***离职后,**佳锐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根据公司财务制作的未付工资表显示,至2018年12月前**佳锐公司共欠***工资85689元。**佳锐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2019年1月份工资为5003元,2018年12月份工资为4998元,于2019年1月29日发放,合计未付工资为85694元。**佳锐公司一审提供的清单显示,***2019年1月份工资为4637元,2月份工资为2076元,3月份工资为4381元,4月份工资为4402元;其中1月份工资跟之前的表有出入,***也不清楚公司是如何计算的,故只能按5003元来算。后来在***的催讨之下,**佳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发放了10000元工资,至此,剩余工资再无发放。未发工资数额如下表: 2018年12月之前未发放工资 2019年1月工资 2019年2月工资 2019年3月工资 2019年4月工资 合计未发放工资 2019年1月29日发放工资 2019年6月14日发放工资 合计未发放工资 85689 5003 2076 4381 4402 101551 4998 10000 86553 ***在离职后曾多次讨要工资,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只是没有讨要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要求是在仲裁时提出,有据可查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7月7日、2021年2月25日,不存在超出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信念公司未到庭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佳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88691元。2.要求**佳锐公司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21007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对以下一至二项的事实无争议。 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佳锐公司系于2008年1月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入职**佳锐公司处,任职结构工程师岗位。 二、离职时间:双方均确认***于2019年4月30日离职。 三、劳动仲裁的情况。 2021年4月1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诉至一审法院。**佳锐公司同意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四、关于工资差额。 ***称其入职时工资标准为3600元/月,2016年10月31日起调整为4500元/月,2018年1月起再调整为5300元/月,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佳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还称**佳锐公司拖欠其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88691元。**佳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称已足额向***发放了工资。诉讼中,***提交了工资报销明细表、银行转账流水、工资说明和统计表、聊天记录。工资报销明细表列明工资数额、工资发放情况等,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佳锐公司对明细表中的数额表示无法确认,对***提交的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佳锐公司提交了***的工资表、转账汇款指令详细信息及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工资表载明***2016年9月起每月的应发工资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和交易时间等。转账信息显示**佳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转账的时间与金额,部分转款附言注明为“工资”等。***对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与转账汇款指令详细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工资表列明的款项时间与数额无异议,但认为部分款项不属于**佳锐公司支付的工资。 五、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称因**佳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自正式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向***支付二倍工资,现主张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佳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称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已经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可以证明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并称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双方口头约定为合伙关系。 七、另查明:诉讼中,***称离职后未向**佳锐公司主张过工资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直接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于2019年4月30日离职,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本案权利,***于2021年4月14日才申请仲裁,要求**佳锐公司支付工资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请求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佳锐公司在2022年2月14日被核准注销,注销前的股东为**信念公司、***。 经当庭核对,2016年9月1日-2019年4月30日,**佳锐公司应发工资扣减已经转账支付的工资后,剩余为86345元。**佳锐公司已为***代缴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个人社保6071.98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86553元,经当庭核对,**佳锐公司未支付该期间工资总额为80273.02元(86345元-6071.98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中,**佳锐公司在2016年9月1日之后亦陆续有向***付款,但付款时备注内容为2016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佳锐公司要求将这部分款项计为2016年9月之后的已发工资,该主张与付款备注内容相冲突,本院不予采信。由于**佳锐公司、***、**信念公司均未对***的主张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一审主动适用仲裁时效驳回***的诉讼请求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佳锐公司股东***、**信念公司在**佳锐公司尚未清偿上述工资的情况将公司注销,应当对注销前欠付***的工资86345元承担共同的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州**信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80273.02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信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艳 审判员 肖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