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

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某某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商)初字第911号
原告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洲罗顿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