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与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徒商初字第00205号
原告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住所地镇江。
经营者**,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与被告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华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大路美逸居装饰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