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初75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海之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弶港镇前进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火资源网负责人。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海之韵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