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修武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680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修武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云台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修武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2020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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