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10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宏军,总经理。
原告**兵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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