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1)苏108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张玉来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