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1民初1481号
原告:**,现住五原县。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0683213K。
法定代理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江苏鈜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系江苏鈜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原县隆兴昌镇隆兴昌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22011751352R。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24元,由原告**承担,已收取诉讼费5812元退还原告一半2906元。
审判长 李阅兵
人民陪审员 董福升
人民陪审员 许文光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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