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84民初92号
原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鈜云,江苏鋐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鋐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鈜云、王威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52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锂电池等材料。2019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45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452000元的欠据一张,说明该款为“锂电池材料款”。嗣后,被告一直未能给付该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并结算相关账目,形成欠条,欠据载明材料款为452000元,被告应该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材料款452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6元,减半收取计4048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69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俊
书 记 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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