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7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安路18号-12。
法定代表人:钱娓。
被告: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亚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贝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臧文刚
审判员 叶 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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