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天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11民初4371号
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天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