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30民初149号
原告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新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7710元,由原告涞源县新昌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云 审 判 员  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高艳平
书 记 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