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4349号
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7241398C。
法定代表人:乔文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彦钧,男,汉族,1995年9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吉乐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3476F。
法定代表人:梁红革。
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