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天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02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志
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
法定代表人:胡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安盟鸿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22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26650.00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内蒙古蓝海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尚有12665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臣
审判员  李谢辉
审判员  马彬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