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沈。住所沈阳市沈**虎石台街道光明街**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给付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70690元。自2016年9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