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303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淳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素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914号、(2016)吉03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10月9日和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两个案件合并执行。2018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614000元;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97000元,两个案件合计1111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前对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还款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还款11.4万元。被执行人在2018年10月15日前对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还款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还款10万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还款19.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6)吉03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