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和热源有限公司、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03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兴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801-C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对本院扣留、提取其在沈阳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及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补贴款,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和热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对异议人在沈阳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及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热管理办公室补贴款扣留和提取。事实理由,沈阳市政府为确保社会稳定,解决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专门拨付了供热补贴。异议人在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的供热补贴款属于政府为解决民生问题发放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应用于偿还异议人欠款,贵院对该款项的执行,会导致困难群体采暖问题无法解决,不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民生安定,故请求停止对该专项供热补贴款的执行。 异议人提交证据:**[2007]187号《沈阳市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 经审查查明: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吉03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和热源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069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执行异议人在沈阳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及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热管理办公室对异议人的供热补贴款,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送达了本院(2019)吉0303执恢20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在沈阳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及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82032.00元。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2023年5月23日给本院出具《关于***和热源有限公司供热补贴款的情况》:***和热源有限公司在我中心仅有2020-2021采暖期市本级供热价格补贴资金327421.41元、2021-2022采暖期市本级供热价格补贴资金535078.63元、市属困难企业补贴资金1653.60元,总计864153.64元。 本院认为:本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沈阳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补贴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取暖费属实,该款用于被执行人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供暖,该款与被执行人收取其他供热户取暖费一样属于政府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的取暖费补贴款,均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即:“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本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协助义务人沈阳市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热源有限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