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财保3号
申请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毛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锋,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
被申请人: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茹鹏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0150.87元财产进行查询、冻结。申请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80150.87元予以查询、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21元,由申请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樊 丹
书 记 员 王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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