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617号
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5NY8R2D,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兴宇,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计博科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17685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雅荷城市花园116-111。
法定代表人:王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成胜,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计博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7月20日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0元,由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敬海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