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2539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俊。
被执行人: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高原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军。
本院在执行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车辆管所、房管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