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839号
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俊,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宇,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蜀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邹海云。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蜀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在先行调解期限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蜀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25元,由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