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104号
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俊,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宇,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蜀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法定代表人:邹海云。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蜀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源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