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61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芜申路1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芜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69号京香大厦1号楼6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盛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9号京香大厦1号楼6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溧阳市**石化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平城村委**圩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溧阳市天目湖盛腾石化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钢构有限公司、宁***特钢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石化油气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盛腾石化油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19)**终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均有多起关联案件在溧阳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终270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