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民初280号
原告: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2,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1,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江苏**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2、**1、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2、**1、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宁*****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52032441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责令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偿付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暂主***人民币1500万元整;2.判令**2、**1、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对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混凝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1.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案外人宁**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钢厂项目、3号高炉项目及案外人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焦化项目的需要,向宁*****有限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的混凝土用于项目施工。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共计向宁*****有限公司购买C15、C15防冻(人工、泵送)、C25、C25防冻(人工、泵送)、C30、C30防冻(人工、泵送)、C30P6防冻、M20、C15细(人工、泵送)、C30耐热(人工、泵送)等型号的水泥共计160500立方米,合计人民币52032441元。然而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使用宁*****有限公司混凝土后以各种理由拒付至今。2.**2系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2018年8月4日申银特钢、**和包括但不限于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2签署的协议书之第6条约定,**2*****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对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3.**2和**1系夫妻关系。本案合同纠纷及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判如所请。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2、**1、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宁*****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混凝土货款52,032,441元及利息缺乏依据。①.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由**签字确认的混凝土方量与其诉称的160500立方米不符,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经核对只有127983立方米。②.宁*****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混凝土的单价依据不足;宁*****有限公司提供混凝土报价表以证明市场价位,但证明力不够。首先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实际购买使用的混凝土,不同标号种类比较多,且远远超过宁*****有限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上载明的混凝土标号种类,********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上仅有C15、C20、C25、C30、C35、C40,而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购买使用的混凝土除此之外,还有C15细、C20细、C25细、C30细、C35细、C15防冻、C25防冻、C30防冻、C35防冻、C30P6防冻、C25耐高温800度、C25P6、C30P6、C30P8、C30耐热350、C30耐高温400度、C35SP6、C25SP6、C50S6、C35S8、S20S6、C25S6、M10、M15、M20等,对这些不同型号的混凝土单价,宁*****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次,宁*****有限公司仅提供购销合同,没有提供与之相应的税票及交付凭据,以证明实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③.宁*****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所载明的不同型号混凝土对应的单价,但在汇总表计算过程中却与之不符,且差距比较大,明显高于报价表。按汇总表中的单价计算明显对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不公,显失公平。根据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申银特钢公司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与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并由申银特钢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的《内部商品砼购买协议》约定,定价基础按公司外购当地、当月商品砼的价格,并在此基础上下浮20元/m,宁*****有限公司没有按此约定执行。2.本案**2、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基于2018年8月4日所签协议,根据协议第五、六条约定,各方就往来进行总结算后,对所欠债务提供担保。本案没有经双方结算,且现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故要求**2、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1对案涉混凝土货款不应承担责任,案涉混凝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即使存在案涉混凝土款项需要支付的情况,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宁*****有限公司所提供混凝土浇筑方量月报表,最后一次所供混凝土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签字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所以其应该清楚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故宁*****有限公司的诉请已然超过《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原告宁*****有限公司提交的:
证据一、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混凝土浇筑方量月报表一组(复印件)、汇总表8张(原件)、申***混凝土报价表以及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混凝土用量明细,用以证明:①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共计向宁*****有限公司购买C15、C15防冻(人工、泵送)、C25、C25防冻(人工、泵送)、C30、C30防冻(人工、泵送)、C30P6防冻、M20、C15细(人工、泵送)、C30耐热(人工、泵送)等型号的水泥共计160500立方米;②宁*****有限公司对外销售各种型号水泥的市场价,供应给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单价符合市场行情;③根据宁*****有限公司计算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购买的160500立方米水泥共计价值人民币52,032,441元。
证据二、8月4日协议书一份(原件),用以证明: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均为**2的关联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应对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证据三、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用以证明:**2、**1系夫妻关系,本合同签署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2、**1、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对有**签字确认的浇筑混凝土方量月报表予以认可,无**签字的不予认可,**签字部分的方量经核对为127983立方米。对于汇总表8张,系宁*****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无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签字确认,不能证明销售混凝土的实际货款,对此证据不予认可。3.对申***混凝土报价表不予认可,该报价表从未向采购**苏**建设有限公司出示,也未征求过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意见;仅有销售合同并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买卖关系,还应提供交付凭据,特别是需要提供销售的增值税发票,来证明实际发生交易及交易的价款;根据宁*****有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汇总表上计算的单价与混凝土报价表对照,2012年两者价格基本一致,但2013年、2014年汇总表上的单价明显高于报价表上的单价,基本高30-40元,这种计算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同一时期为申银特钢公司项目施工时也向其他混凝土企业采购混凝土,不可能按宁*****有限公司主张的单价进行采购;对没有**的签字的混凝土用量表有异议,根据宁*****有限公司在诉讼时所提交的混凝土月报表,其中2012年有**签字的有7654立方米,没有签字的7674.5立方米,2013年有**签字的有62788立方米,没有不签字的,对宁*****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没有签字的12232立方米,与月报表不符;2013年总共没有签字的为7001.5立方米,但在诉讼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记载。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宁*****有限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持有异议,但需说明的是该证据第五、六条约定,是由协议各方进行对账总结算,对所欠款项由各方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而案涉混凝土由于单价等问题没有结算。此外,协议当事人一方***就此协议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所要证明的内容持有异议,案涉混凝土发生在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有限公司之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另宁*****有限公司主张**2承担担保责任,作为夫妻一方**1不应再对**2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一,其中有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签字的浇筑混凝土方量报表予以确认;其中“使用混凝土汇总表”中有关方量记载未经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方的签字确认,无法确定其载明的混凝土使用量,不予确认;对其中记载有结算单价的汇总表,将结合有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签字的月方量单、销售合同以及宁夏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同期同类商品混凝土的市场参考价予以综合认定。
证据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其内容不能达到宁*****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对证据三该判决书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其内容并不能达到宁*****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2、**1、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交:
证据一、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使用申***混凝土方量汇总表1份,对应金额汇总表3份,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3份(原件);用以证明1.根据宁*****有限公司提供**签字的混凝土浇筑方量月报表,汇总方量为127983立方米。2.根据方量计算金额为32899215元(除2013.7.26至8月25日因复印部分标号、数量不清楚没有计算金额外,方量清楚)。3.计算金额参考外购混凝土价格依据。
证据二、内部商品砼购买协议一份(原件),用以证明双方约定定价基础按外购当地、当月商品砼的价格,并在该价格基础上下浮20元/m。
证据三、企业工商信息查询(打印件),用以证明2015年6月16日前,***为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证据二相对应。
宁*****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中混凝土方量汇总表、金额汇总表为被告方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被告方系当庭提供,对金额无法核实;对增值税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证明2013年案外人交易的价格及有限型号混凝土的价格,并不能代表市场行情。
对证据二、三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的签字无法确认,对协议上的“袁”字确为**本人签字,但宁*****有限公司内部未找到该协议,且协议上无公司公章,效力性由合议庭依法认定。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一将结合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综合认证。证据二“内部商品砼购买协议”协议中签有“***”字样和“袁”字样,宁*****有限公司虽不能确定“***”的签字是否系其本人所签,但认可“袁”字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所签,故对证据二的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证据三的内容能够证明,2015年6月16日之前***是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的事实,故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对证据认定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建案外人宁**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钢厂项目、3号高炉项目及案外人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焦化项目的需要,向宁*****有限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用于项目施工。
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共计向宁*****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的种类及用量为:C15(人工)2048m、C15(泵送)4358m、C15细(人工)512m、C15细(泵送)1697m,C20(人工)485m、C20(泵送)787.5m、C20细(人工)32m、C20细(泵送)20m、C20S6(泵送)107m,C25(人工)7913m、C25(泵送)13086.5m、C25细(人工)83m、C25细(泵送)63m、C25S6(泵送)490m、C25SP6(泵送)660.5m、C25耐热800(泵送)40m,C30(泵送)71866m、C30(人工)17280.5m、C30细(泵送)345m、C30细(人工)376.5m、C30S6(泵送)367m、C30P6(泵送)4161m,C30P6(人工)3m、C30P8(泵送1351m)、C30耐热350(泵送)320m、C30耐热400(泵送)70m、C30耐高温600(泵送)671m、C30耐高温600(人工)5m、C30S6D15耐热600(泵送)14m,C35(泵送)1573m、C35(人工)43m、C35(泵送)77m、C35细(人工)72m、C35SP6(泵送)18m、C35S8(泵送)1140m,C40(泵送)1532.5m、C40(人工)3m,砂浆(泵送)2m、1:3砂浆(泵送)4m,润管砂浆(泵送)10m、M20砂浆(泵送)153m、M20砂浆(人工)10m,M10(人工)10m,M15(泵送)190m,M20(泵送)417m,M20(人工)1092m,用量总计为135559m。
供应商品混凝土期间,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商品砼购买协议”一份,约定:“在外购当地砼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浮20元”。之后,双方均有以此项商品混凝土款抵顶工程款的意向,因对用量和单价的意见分歧协商未果,致使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对因工程施工于2012年-2014年期间向宁*****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的事实无异议,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宁*****有限公司所提供商品混凝土的数量及各种型号的单价;2.**2、**1、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对诉争混凝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1,宁*****有限公司针对该项主张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记载有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签字的商品混凝土方量进行了核算,各类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总计为135559立方米。关于单价,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虽为其与其他商品混凝土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但合同均记载均为同时期同类施工所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价及特定商品混凝土附加值,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同期同类商品混凝土市场参考价、宁*****有限公司自认的单价以及《内部商品砼购买协议》的约定,经本院综合认定后核算诉争商品混凝土款合计为41760723元(后附计算清单)。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诉争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双方均认可存在以商品混凝土款抵顶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的意向,故对宁*****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2018年8月4日,**方、**2方、***方签订的《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第六条约定“以上第5条约定事项,甲乙(**方与**2方)双方经结算的...如果乙方结欠甲方款项,由乙方偿还同时乙方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本案诉争双方之间买卖商品混凝土的事实发生后,双方对用量及价款均未做结算,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2方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针对欠款项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宁*****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2实际控制的企业。故宁*****有限公司要求**2、江***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盛大置业有限公司、**1对本案诉争商品混凝土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于2014年10月20日,因双方就诉争商品混凝土款抵顶工程款的事宜一直在进行协商,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原告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41760723元,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962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126358元,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0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颜 钰
书记员 罗 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附:混凝土计算表
2012年9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5S8M20C15细C40C25S6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921190215.5394132.5847848.54600.51140355.54417724113
单价(m/元)260270270280280290310320335345300310280290340350290300
总价(元)49920321300581851103203710024563026303514721600393300106650136404760002534000339003363300
2012年10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M20C25S6C35细C20S6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62.517761749.542640.510792871037717.527
单价(m/元)260270270280280290310320300310290300330340270280
总价(元)162504779016204760138601235401255534528086100310001131005775007560781290
2012年11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M20C20细C35C20S6C40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65.515.5244120146.577419410780282.5
单价(m/元)260270270280280290310320300310300310280290270280340350
总价(元)170300418506832034800454152476805820003000019600022400098875601865
2013年5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5C30C30S6M20C30P61:3砂浆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141547493638862153737324
单价(m/元)260270290300310320350360320330348358310320
总价(元)5203807015660224700111601243520077400118401221001145601280
共计1647816
2013年6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M20M10C15细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582744310275667702.57424704610392486
单价(m/元)260270280290290300310320320330280290280290
总价(元)6708073980120402900797502001002177752375680224001518028000109760140940
C30P6C30细C25细C25SP6C30P8C35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301543112.549260
单价(m/元)348358330340310320338350360320330
总价(元)0107404950136096100042250177120019800共计3548190
2013年7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25细M20C15细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07.55675434104457313588.52333.56525481
单价(m/元)260270280290290300310320310320320330280290
总价(元)2795015309001566098890013350022661011483207130010720214507000139490
C30细C30P6C20细C30P8C30耐热350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363182517267270
单价(m/元)330340348358300310350360340350
总价(元)118800104465335051000096120094500共计3741814
2013年8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15细M20C30P6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667818672620517.5646997.518355571141680
单价(m/元)260270280290290300310320280290320330348358
总价(元)4316021060504019430759800155250198402239200504010295018240376200601440
C20细C30细C30P8润管砂浆C30耐热350C30耐高温600M15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010127592450269190
单价(m/元)300310330340350360308340350340350300310
总价(元)06200330043180021312001232017500094150058900
共计4465652
2013年9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15细M20C30P6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18.5212.5632671880789758.5534757480
单价(m/元)260270280290290300310320280290320330348358
总价(元)56810573751764007743056400024180312272001537015040188100171840
C25细C30细C40C15细C35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351402157
单价(m/元)310320330340350360280290320330
总价(元)9300165000504005600051810共计4246565
2013年10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5细M20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70725658.5115128811141433771120
单价(m/元)260270280290290300310320350360320330
总价(元)442001944015680169653335038640034410132576010502772035206600
C30S6C40C30耐火高温600C30细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523861462
单价(m/元)350360350360340350330340
总价(元)05472001389600511000680共计2160555
2014年3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0细石C35细石C30耐热400M20砂浆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59700336.5133722451412.52720705
单价(m/元)260270290300300310290300330340350360340350310320
总价(元)41340189000870010950414470651050423750891007000002450001600
共计1773440
2014年5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0细石C15细石C35细石C35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13.5180321113824806224.55920141511.51273
单价(m/元)260270290300300310290300330340280290350360320330
总价(元)555104860087006300352780719200186735019470680039200525003680420090
砂浆M20砂浆C25P6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24648
单价(m/元)298308310320320330
总价(元)0616076800213840共计3731956
2014年5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0细石C15细石C35细石C35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881239258672.5363555885676209116.51254
单价(m/元)260270290300300310290300330340280290350360320330
总价(元)2288033210027007740020847510541501676400184802584056002639057750384017820
C25细石M20砂浆C30P6润管砂浆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1131142
单价(m/元)310320310320348358298308
总价(元)06720041600408120616共计3231268
2014年6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0细石C15细石C35C40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38XXXX****.58101650.57903.5971719412.5293
单价(m/元)260270290300300310290300330340280290320330350360
总价(元)358809990179803000765025110047864523710503201004760562604000957010500
润管砂浆C25细石M20砂浆C30耐高温600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43.5969154
单价(m/元)298308310320310320340350
总价(元)0123210850279022080053900共计3364032
2014年7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5C30C30细石C15细石C35SP6C30S6D15耐热600C25细石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5118966928233981.561.542271814128
单价(m/元)260270300310290300330340280290330340330340310320
总价(元)132605103018002145202386701194450202951428007830061200476037202560
M20砂浆C30耐高温600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6472
单价(m/元)310320340350
总价(元)020480025200共计1818975
2014年8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0细石C15细石C25细石C20细石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6224447866471143.52119.51061710115
单价(m/元)260270290300300310290300330340280290310320310320
总价(元)161206588001410025800200570331615635850330020740196029000352015500
M20砂浆C30耐高温600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1530
单价(m/元)310320340350
总价(元)3100170010500共计1336415
2014年9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25细石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92.5136.520264.573314721114.53.5
单价(m/元)260270290300300310290300310320
总价(元)2405036855060007935022723042688033435010850共计1135800
2014年10月销售混凝土方量及金额
C15C20C25C30C30细石C25细石C25耐热800M20砂浆
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人工泵送
方量(m)23710148.5117.51073.5127113723402
单价(m/元)260270290300300310290300330340310320310320310320
总价(元)5209990030300145503642531131538130004420217073600128000640
共计811790
(2019)02民初280号案件涉案混凝土金额
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总额
2012年33633007812906018654746455
2013年16478163548190374181444656524246565216055519810592
2014年177344037319563231268336403218189751336415113580081179017203676
涉案混凝土金额2012年4746455元、2013年19810592元、2014年17203676元、共计41760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