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6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盐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科技大道与双合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设备、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限制高消费。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5月12日、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多次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设备等动产已作抵押登记。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已经抵押和被另案查封。本案对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就该案执行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208099元及利息,均未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