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与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433号
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风水,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男,1988年7月2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昌跃。
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诉被告江苏盐电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区石佛高强度标准件厂负担。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恩辉